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5民初4761号

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与房江艳、房代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房江艳,房代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4761号原告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经营者陈大德。代理人尹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房江艳。被告房代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与被告房江艳、房代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房江艳、房代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7元,减半收取2079元,保全费812.6元,由原告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邱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