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4761号原告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经营者陈大德。代理人尹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房江艳。被告房代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与被告房江艳、房代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房江艳、房代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7元,减半收取2079元,保全费812.6元,由原告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邱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