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487号
原告: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开成,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辉,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敏锐,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该司员工。
被告:朱锴珩,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锴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26元,减半收取2013元,由原告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万枝二O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