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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6487号

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与朱锴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朱锴珩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487号

原告: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开成,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辉,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敏锐,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该司员工。

被告:朱锴珩,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锴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26元,减半收取2013元,由原告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万枝二O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