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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执417号

侯洪栓与吕忠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洪栓,吕忠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3执417号申请人侯洪栓,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忠会,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侯洪栓申请执行吕忠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3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3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峰

审判员 潘 勇

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保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