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高新文,男,汉族,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宝塔区甘谷驿西镇村人,现在宝塔区甘谷驿西镇村。被执行人李丕明,男,汉族,1962年6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康家沟村人。本院在执行高新文申请执行李丕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宝刑初字第005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判决义务,申请人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丕明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155775.2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16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