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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高新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丕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新文,李丕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高新文,男,汉族,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宝塔区甘谷驿西镇村人,现在宝塔区甘谷驿西镇村。被执行人李丕明,男,汉族,1962年6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康家沟村人。本院在执行高新文申请执行李丕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宝刑初字第005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判决义务,申请人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丕明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155775.2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16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