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637号罪犯明海,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穗从法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明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明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明海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1月19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明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明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敏
审判员 杜 循
审判员 李功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