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行初81号起诉人周良文,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8月23日,本院收到周良文的诉状。周良文诉称,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浠水县供电公司违法为湖北恒祥科技有限公司开户,侵犯了周良文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依法确认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浠水县供电公司为湖北恒祥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违法;请求责令浠水县人民政府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浠水县供电公司出具将湖北恒祥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奥伦格威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请求依法裁定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浠水县供电公司先予终止湖北恒祥工贸有限公司用户资质;请求责令浠水县人民政府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浠水县供电公司赔偿周良文相关经济损失;请求将涉及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移交相关部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起诉的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浠水县供电公司向湖北恒祥科技有限公司开户并供电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周良文请求向相关部门转交相关犯罪证据、线索的诉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周良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子雄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张汉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