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6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申请执行人杨金龙。被执行人唐学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学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车辆已被另案查封。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应线索以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学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民初字第0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金星执行员 李 光执行员 王建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