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121号原告柴起栓,男。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被告雷举源,男。被告王学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起栓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柴起栓于2016年8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起栓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起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柴起栓承担。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亚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