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765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10楼整层、9楼3#-5#。法定代表人谌静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其伟,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正理,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北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席瑨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