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刑初1213号

阿里赤合,木呷热布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木呷热布,阿里赤合,俄来木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12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呷热布,男,1991年7月1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四川省甘洛县。2016年5月6日被捉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被告人阿里赤合,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彝族,文盲,无业,居住地四川省甘洛县。2016年5月8日被捉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被告人俄来木铁,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小学,无业,居住地四川省甘洛县。2016年5月7日被捉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第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呷热布、阿里赤合、俄来木铁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呷热布、阿里赤合、俄来木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木呷热布、阿里赤合、俄来木铁共谋盗窃后,到本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山水逸城工地临时工棚,趁临时住宿在工棚内的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工熟睡之机盗窃财物共计4348元。其中,被告人木呷热布盗得被害人李某甲的现金560元;被告人俄来木铁和被告人阿里赤合共同盗得李某乙的价值1020元的华硕牌K42EI37JV-SL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799元的DELL牌T06G平板电脑一台,盗得李某丙的价值1969元的OPPO牌R7S型手机一部。三被告人到本市渝中区储奇门将华硕笔记本电脑销赃获赃款300元,木呷热布将其盗得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销赃后获赃款300元。2016年5月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木呷热布到本市江北区红旗河沟龙湖渝通项目部,趁临时住宿在活动板房内的民工熟睡之机,从板房的窗户外,盗得被害人罗某某的价值3733元的苹果6S手机一部,盗得被害人何某的三星牌手机一部。被告人木呷热布到本市渝中区储奇门销赃后获赃款800元。2016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阿里赤合到本市渝北区东原山樾工地,趁临时住宿在未完工的建筑物内的民工熟睡之机,盗得被害人刘某甲的价值850元的OPPO牌R7型手机一部;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价值517元的VIVO牌Y27型手机一部;盗得刘某乙的价值1618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和易某某的价值1174元的Koobee牌H7型手机一部。被告人阿里赤合到本市渝中区储奇门销赃后获赃款1900元。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6年5月6日捉获木呷热布、5月7日捉获俄来木铁、5月8日捉获阿里赤合。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从收赃人处追回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DELL牌平板电脑一台、OPPO牌R7型手机一部、Koobee牌H7型手机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VIVO牌Y27型手机一部,已发还给相应的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呷热布单独和参与盗窃共二次,涉案金额共计8081元;被告人阿里赤合单独和参与盗窃共二次,涉案金额共计8507元;被告人俄来木铁参与盗窃共一次,涉案金额4348元,均是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均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木呷热布、阿里赤合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俄来木铁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木呷热布、阿里赤合、俄来木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三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罗某某、何某、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蒋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扣押和发还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呷热布、阿里赤合、俄来木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木呷热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二、被告人阿里赤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三、被告人俄来木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人木呷热布、阿里赤合、俄来木铁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甲五百六十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丙一千九百六十九元;被告人木呷热布退赔被害人罗某某三千七百三十三元、退赔被害人何某三星手机一部。

五、对被告人木呷热布、阿里赤合、俄来木铁销赃所获赃款共计三千三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文 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至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