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5035号罪犯潘宁,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宁犯盗窃、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潘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