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22民特3号(2016)桂0722民特3号
申请人:庞光强,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宗浦,浦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
申请人:潘美芬(曾用名潘某),农民。申请人庞光强申请宣告潘美芬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庞光强与被申请人潘美芬(曾用名潘某)为公媳关系,被申请人潘美芬(曾用名潘某)与申请人的儿子庞华(已于2016年3月26日病故)于2002年8月16日生育女儿庞丝丝,于2006年5月30日生育儿子庞明龙,被申请人潘美芬因家庭矛盾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一直杳无音讯,经多方寻找仍然下落不明,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依据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潘美芬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潘美芬,女,1981年4月5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官垌镇月光××垌村××号,是申请人庞光强的儿媳妇。因家庭矛盾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庞光强申请宣告潘美芬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潘美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潘美芬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潘美芬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时间已两年以上,并经多方查找,仍无音信,对宣告潘美芬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其为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潘美芬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思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