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11民初508号原告黄培望。被告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培望与被告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向原告黄培望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黄培望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文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赵 双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