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4执136号
申请人:方美霞,女,1976年8月4日出生,39岁,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陈锡民,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45岁,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申请执行人方美霞与被执行人陈锡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绩民一初字第00863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锡民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锡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或者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绩民一初字第0086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