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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4038号

谭森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当事人
谭森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038号罪犯谭森瀚,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清新法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森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谭森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森瀚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0月24日至2016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嘉奖、2015年1月获得嘉奖、2015年3月至12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1月获得嘉奖、2016年2月获得嘉奖)。2015年8月15日因未经允许私自多拿1份晚餐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6953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森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森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