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260号
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88588-9),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石马街下街102号第13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世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礼树,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唐治亮,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治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治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谭鸿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熊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