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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457号

李安荣与韩守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安荣,韩守贞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李安荣,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韩守贞,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安荣与被执行人韩守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9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480000元,未执行标的480000元,因被执行人韩守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李安荣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9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林 俊

审 判 员 塔斯少布

代理

审判员 田 利 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进 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