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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640号

陈守兰、王善梅等与连云港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守兰,王善梅,王善东,王善英,连云港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勇,许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