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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314号

安徽正能量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春根、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正能量投资有限公司,吴春根,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安徽吴氏花鼓有限公司,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3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正能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郑禹鹏,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春根。

被执行人: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根,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吴氏花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民,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民,该××董事长。安徽正能量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春根、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安徽吴氏花鼓有限公司、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3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昌米

代理

审判员  许 翔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