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3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正能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郑禹鹏,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春根。
被执行人: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根,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吴氏花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民,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民,该××董事长。安徽正能量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春根、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安徽吴氏花鼓有限公司、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3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昌米
代理
审判员 许 翔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