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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740号

张鹏与李俊岭、陶志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鹏,李俊岭,陶志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李俊岭,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陶志海,男,195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李俊岭、陶志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泗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财产调查,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泗水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志伟

审判员  张祥峰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成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