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2844-4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68803203-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贸城中路9-19号。代表人:马建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秋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横溪友谊机械配件厂[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为X1020522-9,经营者:钱裕国,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横溪友谊机械配件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横溪友谊机械配件厂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横溪村的房地产。同月16日10时48分,买受人宁波大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71230042A)以176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横溪友谊机械配件厂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横溪村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横溪友谊机械配件厂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横溪村的房地产【包括无证建筑、钢棚、行车、龙门吊、水电设施及室内固定装修、围墙、地坪等附着物。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鄞房权证横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甬鄞国用(2007)第11-05051号,地号为11-04-083。详见宁波永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宁永估字[2016]第E1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但无证建筑物的面积以有关管理机构核定为准】和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宁波大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波大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宁波大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涉及国税、地税部门所需缴纳的税、费按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许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