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162号罪犯黄国龙,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象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0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罪犯黄国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黄国龙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9.1分。该犯未缴纳罚金,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户籍所在地的象州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象州县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缴纳了罚金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罪犯黄国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缴纳罚金,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军
审 判 员 谢国泉
代理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