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378号
原告:常虹。
委托代理人:李军锋,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常虹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小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