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5480号原告成都山海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道,职务董事长。被告成都市蜀锦香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周学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山海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蜀锦香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山海油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蜀锦香食品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山海油脂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