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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444-01号

正阳农行与谢俊杰陈小燕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谢俊杰,陈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44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郭广顺,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俊杰,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陈小燕,女,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谢俊杰、陈小燕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谢俊杰在正阳县雷寨乡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已查封,正在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字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何希贵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师广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