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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执370号

江进龙诉江进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进龙,江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进龙,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执行人:江进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2016)皖052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为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防止其转移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江进华9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其他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洪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