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3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布无某某,男,35岁。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18日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3月28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冕宁县人民检���院以冕检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礼、刘成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6日23时许,冕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马某某、李某、罗某等人在冕宁县某宾馆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查时,查获吸食完毒品后下楼的吸毒人员布无某某,民警对其盘查时布无某某不配合检查,民警见布无某某带有管制刀具,叫其将随身携带的刀具交出时其拒不交出,并激烈反抗,民警马某某、李某在缴其刀时李某的手指被划伤。布无某某用刀将李某的右手划伤后,挣脱民警马某某、李某的控制,举起手中的刀冲向在门口警戒的民警罗某,罗某见布无某某持刀扑过来,在开枪鸣警过��中将布无某某击伤。布无某某被击伤后向宾馆外逃窜,后被冕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检测,布无某某尿液中海洛因测试呈阳性。经鉴定,李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场提取水果刀;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冕宁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布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布无某某在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布无某某辩称,我向公安人员真诚道歉;我本人身体很差,手可能残疾了;家里上有��下有小,希望早日出去照顾家庭。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布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移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尿液提取及检测过程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布无某某尿液中海洛因测试呈阳性。3.鉴定意见:李某的损伤为轻微伤。4.被告人布无某某户籍信息。5.抓获经过、侦查机关情况说明。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7.冕宁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8.视听资料。9.证人郭某某证言:我看到一个青年男子从楼上下来,一双手都是揣在裤子包包里面的,已经走到最后的两格楼梯了。这时马所(警察)和李所(警察)就上去把那个青年男子拦起,那个青年男子看到马所没有什么反应,看到李所上去的时候,那个人一下就紧张起来,双手就从裤包里面拿出刀来开始反抗起来。双手朝马所和李所挥舞,挥舞了几下后,我就听到马所和李所都在给那个青年男子说:“把刀丢了,把刀丟了。”那个青年男子不听,反而反抗得更凶。门口有个民警就朝天花板开了一枪,那个青年男子剧烈反抗就挣脱了,就朝开枪那个民警冲上去,那个民警就边退边开枪,在退的过程中就朝后面倒去。那个民警倒下去后,我又听到两声枪响。那个青年男子就跑出去了,马所就追出去了,李所在宾馆大厅里面控制住另外的一个人,我看到李所的右手上在流血,宾馆大厅门口地上有把刀子。马所把那个人抓到后带到警车上,我又听到说把人送到医院去,我才晓得跑的那个人受伤了。10.证人邱木某某证言:2016年2月16日下午16时许,我和阿��某某一起从拖乌家中抵达冕宁县某宾馆,并开了一个房间住,随后我给了他100元钱让他去购买毒品海洛因,我就在宾馆楼下的麻将室打麻将。快天黑的时候他购买了海洛因回来,我们便一起到宾馆房间里面共同烘烤吸食了这价值100元的海洛因。2月17日0时许,我和他准备出宾馆买点夜宵吃,当我走到宾馆门口看见了警察,我就开始跑,我从宾馆门口跑出来以后就朝菜市场的方向逃跑,跑到菜市场上与宾馆这条巷子隔街对着的一条巷子后,就被警察抓住了。我当时大概跑了有一、两百米的样子,和我一起被挡获的吸毒人员有阿杜某某。11.证人阿杜某某证言:2016年2月16日20时许,我和邱木某某两个人吸毒后就在冕宁县某宾馆开了房间休息。到23时许我们有个朋友打电话叫我们两个去吃烧烤,当我们两个到宾馆大厅就发现有警察在抓吸毒人员。当时我被抓住了,邱木某某跑了,后来又被警察抓住。我被警察押在大厅的墙壁边爬着,这时我就听见警察在说还有吸毒的人从楼上下来。因为我爬在地上在,是什么情况我不清楚。就听见警察在喊:“把刀拿出来,把刀拿出来。”连续喊了几声后就有打斗的声音。之后就听见枪声响了,然后就有警察来押我们上警车,警察来押我们的时候,我看见一个警察的手受伤了,是什么伤我就没有看清楚。因为当时我爬在宾馆大厅墙边的地上看不到,有可能是下来的人用刀和警察打了起来。因为警察在喊对方把刀拿出来,之后就有了打斗的声音。12.证人邓某某证言:派出所的警察去“宾馆”里面查房,过了几分钟,他们带了两个彝族男人出来,站在宾馆门口,我看见是我认识的吸毒人员,其中有一个人想趁机跑,但被两个警察追回来了。派出所的李所长留了三个警察守这两个人,��着其他警察又上楼去带了一个彝族男人下来。这个男的也是一个吸毒的,警察刚刚把他带下楼来,这个人就乱骂警察,都是些骂娘的话,他骂着骂着,突然就从身上拿出了一把十多公分长的刀,这个人拿出刀就对着警察捅,派出所的李所长都被这个人用刀伤到了。这个男人手上拿着刀还在对着警察乱舞乱捅,其中有一个警察摸出枪先鸣了一枪,但这个男人根本不管,还在拿着刀在乱捅警察,紧接着我就听到了两声枪响,然后这个男的就往马营巷方向跑,后面有几个警察在追他,过了几分钟才把这个男的追回来,把他押在警车里面。13.冕宁县公安局民警马某某、李某、罗某证实:2016年2月16日23时许,在冕宁县某宾馆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查时,民警对布无某某盘查时布无某某不配合检查,民警见布无某某带有管制刀具,叫其将随身携带的刀具交出时其拒不交出���并激烈反抗,民警马某某、李某在缴其刀时李某的手指被划伤。布无某某用刀将李某的右手划伤后,挣脱民警马某某、李某的控制,举起手中的刀冲向在门口警戒的民警罗某,罗某见布无某某持刀扑过来,在开枪鸣警过程中将布无某某击伤。布无某某被击伤后向宾馆外逃窜,后被冕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14.被告人布无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供述和辩解:因为警察对我进行盘查,我拿出刀子来反抗,被警察用枪击伤的。警察都穿了警服的。我把刀子拿出来后,那两个警察就上来抢我的刀子,其中一个警察就说:“有刀子,有刀子。”然后就跳开了,我就把刀子朝警察挥去,警察就朝后避让,我就拿起刀子朝门口跑去。门口也有警察,我拿起刀子就朝门口的警察冲起过去,然后我就听见枪响了,我就感觉到胸口疼,我就不顾一切的朝外面跑去。我的刀子就掉在门口了。我当时就想用刀子朝警察挥去,威胁警察,警察让开后,我好跑出去。我当时不晓得有没有伤到警察,我在医院里面的时候,听到警察说我用刀子将一个警察的手划到了。因为我吸食了毒品,我怕警察抓到我。我把刀子拿出来朝警察挥舞,威胁他们,就是要阻止他们抓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布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庭审中,被告人布无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布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陆云
人民陪审员伍金芬
人民陪审员 宋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婷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