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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981号

生训华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生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981号罪犯生训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9)滨中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生训华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生训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生训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生训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生训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生训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刘广芳

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