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孔庆昊。
被执行人:陈士合。
被执行人:陈贞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庆昊与被执行人陈士合、陈贞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士合、陈贞兵已履行完毕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泗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祥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