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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733号

孔庆昊与陈士合、陈贞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庆昊,陈士合,陈贞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孔庆昊。

被执行人:陈士合。

被执行人:陈贞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庆昊与被执行人陈士合、陈贞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士合、陈贞兵已履行完毕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泗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祥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