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生,籍贯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鄂托克旗碧海阳光温泉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建军申请执行鄂托克旗碧海阳光温泉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托克旗碧海阳光温泉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鄂托执字第1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扎拉嘎木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