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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3300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300号

申请人:张某甲。

被

申请人:张某乙。

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张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乙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对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某甲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乙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某乙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10000元为上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彭文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