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491号
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然,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绍武,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爱军。
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永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成向阳
代理
审判员 蒋 娜
人民陪审员 秦小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唐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