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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执字第00127号

中国邮政汾西支行与陈秀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陈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负责人柏玉爱,行长。被执行人陈秀丽,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秀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秀丽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樊金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