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916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协商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小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汤 珊 来源:百度搜索“”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916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协商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小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汤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