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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916号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916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协商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小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汤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