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214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负责人朱隼,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雯,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缪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闵国军。被执行人周定先。被执行人龚生保。本院在执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与闵国军、龚生保、周定先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周定先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湖支行的银行存款15040.5元,现已退付申请人。本院虽于2015年8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龚生保名下位于常熟市冶塘镇和平村十一组30号的房屋,但该房屋已被常熟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2015年9月9日被执行人闵国军到庭称,其子患有白血病,亟需巨额治疗费用,其正在申请“天使计划”治疗基金,目前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希望法院暂缓执行本案。2016年8月30日申请人到庭反映:申请人知道周定先、闵国军的儿子患有白血病,申请人已经暂缓向周定先、闵国军追讨此笔贷款。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周定先、闵国军的儿子闵书雨患有白血病,目前正在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进行医治。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未查获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15日,三被执行人被本院依法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另,被执行人闵国军、周定先是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执字第0538号、(2015)熟执字第1846号、(2016)苏0581执0301号、(2016)苏0581执43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案件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本案执行中的查控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三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本院未查获三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