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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执426号

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晓珊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沙岗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蔡某某,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城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蔡某某应于2015年10月15日前付清房款1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9月17日至起还清款项日止按逾期应付款170000元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房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黄小英

审判员 李忠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慧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