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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541号

莫现中与邱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莫现中,邱美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1541号

原告:莫现中,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敏,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伙金,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邱美月,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莫现中与被告邱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现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敏、俞伙金、被告邱美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发现原告莫现中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

本院查明事实不一致,本案应为赠与合同纠纷,经向原告莫现中释明后,原告莫现中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现中、被告邱美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莫现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邱美月立即向莫现中归还借款28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邱美月承担。诉讼过程中,莫现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邱美月返还莫现中赠与的款项28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邱美月负担。事实和理由:莫现中与邱美月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0月,邱美月要考驾照,因两人打算结婚,莫现中拿现金10,000元给邱美月去学车;2014年农历10月,邱美月说她的手机不能用要购买新的苹果牌手机,因为要结婚了,莫现中为邱美月刷卡支付了6000元;2015年3月,邱美月的母亲生病,让莫现中开车送她母亲去看病,因为当时工地在赶工,莫现中就拿了现金12,500元给邱美月。因为要退婚,莫现中要求邱美月偿还这些款项,邱美月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欠莫现中28500元的事实。欠条出具后,经莫现中多次催讨,邱美月至今未偿还款项。故莫现中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邱美月辩称,28500元确实是莫现中说的上述这三笔组成的,但这三笔钱是莫现中自愿拿出来的。出具欠条是因当时莫现中将其关起来,其因受莫现中胁迫才书写的。其不同意返还这些款项。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莫现中现执有一份《欠条》原件,该份《欠条》上载:邱美月/欠条/28500/两个月前还/4月13日,邱美月在该份欠条上签字并加盖指印。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欠条》上的“两个月前还”是指两个月之内偿还的意思,《欠条》出具的时间系在双方办理民俗婚礼之后。另查明,莫现中与邱美月于2014年经邱美月的姨妈介绍认识后开始交往。2015年6月27日,双方按民间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邱美月应否偿还莫现中28,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莫现中主张,因为要退婚,其要求邱美月偿还其支出的28,500元,邱美月说现在没有钱,其就让邱美月出具了欠条。邱美月尚欠其28,500元有欠条为凭,邱美月应偿还其欠款。为证明其主张,莫现中提供欠条一份。邱美月主张,这些款项都是莫现中自愿给其的。对莫现中提供的上述证据,邱美月质证认为,欠条是在办理民俗婚礼后莫现中逼其书写的。为证明其主张,邱美月提供报警回执一份,该报警回执单上记载邱美月因其被人扣押物品不让其带走向晋江市公安局报警,晋江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26日受理其报警。对邱美月提供的上述证据,莫现中质证认为,报警回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邱美月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的。

本院认为,莫现中与邱美月对两人在交往过程中莫现中因邱美月考驾照、美月母亲生病、为邱美月购买手机共支出28,5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邱美月提供的报警回执单,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现莫现中执有邱美月签名并加盖手印的《欠条》原件,主张邱美月出具欠条同意返还其赠与的款项28,500元,邱美月虽主张欠条系受莫现中胁迫而出具的,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其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邱美月尚欠莫现中28,500元的事实,有邱美月出具的《欠条》原件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经莫现中起诉催告,邱美月仍未能偿还款项,已构成违约,莫现中可要求邱美月偿还尚欠款项28,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莫现中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计算支付,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莫现中请求邱美月偿还28,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30日起自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邱美月的抗辩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邱美月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莫现中28,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0日起自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邱美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雅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巧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