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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民初415号

金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415号原告金某,女,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剑明,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予以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徐升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朝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