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30执150号

刘某与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宁某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西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继春

被执行人:宁某,刘某申请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等物权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民终字第81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民终字第81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执行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