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3653号��告:黄镜文,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黄镜人(系原告亲属),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厦门晏旺昕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四楼A38。
法定代表人:姚盛旺,总经理。
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号406室B区。
法定代表人:姚盛旺,总经理。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林家年,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镜文与被告厦门晏旺昕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晏旺昕拍卖公司)、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晏旺昕信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镜文的委托代理人黄镜人,被告晏旺昕拍��公司及晏旺昕信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家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镜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黄镜文退还现金142564.77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晏旺昕信息公司与被告晏旺昕拍卖公司均是姚盛旺控制的公司。2014年4月4日,原告在晏旺昕信息公司的网站爱网拍注册会员,开设会员账户hjw20×××05cyl,此后原告多次向该账户现金充值、竞拍产品、提现等。2015年1月29日,被告停止了爱网拍的交易活动。此后,原告在爱网拍的会员账户余额被分期分批陆续转至被告的尚品拍网站项下原告的会员账户hjw20×××05cyl,但同样无法提现。截至2016年3月,原告在尚品拍的账户余额为142564.77元。被告应当退还上述款项。
被告晏旺昕拍卖公司辩称,二被告系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原告黄镜文是与被告晏旺昕信息公司进行交易,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被告晏旺昕拍卖公司无关,被告晏旺昕拍卖公司无需承担本案讼争债务。
被告晏旺昕信息公司辩称,对本案的讼争债务没有异议,同意返还该债务。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爱网拍(www.iwpai.com)是被告晏旺昕信息公司经营的网站,以网站拍卖为销售形式的电子商务网站,是专业的网站拍卖平台。尚品拍(www.aucmall.com)被告晏旺昕拍卖公司经营的网站。2014年4月4日,原告黄镜文在爱网拍网站注册了会员账户hjw20×××05cy1,并向该账户充值。爱网拍采用传统拍卖方式,未成功者保证金在商品竞拍周期结束后24小时内退到系统账户,会员中心操作退回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当日)退到银行卡。2015年2月5日,爱网拍网站发布临时调整公告,内容包括爱网拍充值���口于2015年2月2日起暂时关闭,并重新调整退回保证金业务等。2015年3月2日,爱网拍发布重组方案公告,内容包括爱网拍暂不开通充值、继续关闭提现功能、暂停发货;爱网拍开通预付款交易功能,提供会员的退出方式,同时希望会员通过债转股的方式降低爱网拍的债务;会员债转股后,将通过晏旺昕信息公司间接持有尚品拍的股份。此后,原告黄镜文选择债转股,但被告晏旺昕公司未向原告出具股权凭证,原告在爱网拍账户的余额142564.77元转入尚品拍的同名账户,并体现为“可用旧资金金额”。目前,原告在尚品拍账户的金额亦无法使用及体现。另查明,被告晏旺昕信息公司系被告晏旺昕拍卖公司的股东。以上事实,有原告黄镜文提供的爱网拍会员账户信息、爱网拍公告、尚品拍账户信息、网站信息、企业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黄镜文系爱网拍的会员,并因账户充值对被告晏旺昕信息公司享有债权;原告黄镜文与被告晏旺昕信息公司虽就债转股达成合意,但双方并未实际按债转股的方式履行,原告黄镜文在爱网拍网站的账户资金142564.77元被转入尚品拍网站,尚品拍网站也认可该结果,并在其网站原告的账户资料中,以资金的名义体现该笔债务,因此原告黄镜文与被告晏旺昕拍卖公司事实上就本案讼争的资金达成了一致意见,该款项系原告对被告晏旺昕拍卖公司享有的债权。现尚品拍网站不能正常交易,原告要求被告晏旺昕拍卖公司返还该笔资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晏旺昕信息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该笔债务,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下:被告厦门晏旺昕拍卖有限公司和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黄镜文142564.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被告厦门晏旺昕拍卖有限公司和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邱 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