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4490号
原告:日照晨奥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春昌,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猛,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晨奥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晨奥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