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4498号原告窦勇,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博宇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60306E,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蕫家湾移民小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开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洋,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孝斌,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窦勇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博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窦勇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窦勇负担。
审判员 覃仁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