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695号
原告:冯善明。
被告:曹传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善明诉被告曹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冯善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善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善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善明负担。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