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162号
原告:葛维亮,男,住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郑亚楠,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唐香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喜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维亮与被告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
原告葛维亮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维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328.69元减半收取5164.3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用3784元,由原告葛维亮负担。
审 判 长 张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赵雪梅
人民陪审员 杨汉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立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