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1849-1号申请执行人杜明星,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杜允允,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案外人孙艳,女,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杜明星与被执行人杜允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郑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明星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杜允允与其妻孙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申请追加案外人孙艳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被执行人杜允允于2010年至2011年向申请执行人杜明星借款500000元,约定利息4分,2012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借条一份。另外,被执行人杜允允分别于2012年6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2013年2月9日、3月15日、5月15日、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出具借条及欠条7份。约定共向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后被执行人偿还本金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还清欠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4)铜郑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杜允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明星借款本金450000元、诉讼费7180元,杜允允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苏03民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另查明,2003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杜允允与案外人孙艳登记结婚,2016年2月17日,双方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杜允允所欠债务,应为被执行人杜允允与案外人孙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孙艳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孙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明星清偿债务450000元及相应利息[具体数额以(2014)铜郑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苏03民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内容为准]、案件受理费7180元。
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赵 响执行员 陈 晨执行员 葛新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