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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406号

谢某某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谢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女。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以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4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