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1执166号

梁江水与侯文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江水,侯文召

裁判文书全文

民间借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梁江水,男,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文召,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梁江水申请执行侯文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江水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工商管理、车辆管理、房产管理、银行等机关(部门)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侯文召目前没有可供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依法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执行。经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同意,如发现被执行人侯文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江水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志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