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525-2号

林勇与山东海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勇,山东海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525-2号

原告:林勇,男,1978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耀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海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进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勇与被告山东海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告林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勇撤回对被告山东海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0元,减半收取26025元,鉴定费22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林勇负担。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