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431号之一
申请人:程丽君,居民。
被
申请人:罗心平,居民。
申请人程丽君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心平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程正清以其名下的位于华容县城关镇二桥西路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丽君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程正清名下的位于华容县城关镇二桥西路的(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