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7488号

石峰与上海亮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峰,上海亮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488号原告石峰。

被告上海亮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峰诉被告上海亮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峰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彭瑞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